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区分公司与王秀江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18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西路2号。

负责人:王亚军,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伟军,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乐,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秀江(曾用名王江光),男。

原审第三人:张新友,男。

委托代理人:张永富,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印,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贵州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市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汤耘,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区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秀江及原审第三人张新友、贵州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六中民终字第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钟山区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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