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马永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以生,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启宾,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工集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孟坚,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工集团六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11号。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骠马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骠马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龙东路601号。
法定代表人季松林,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保定莱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段启宾、陕西建工集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保定莱特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申请人将安装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却引用发包给无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应的条款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错误。段启宾系在为陕西建工集团提供劳务时受伤,应由陕西建工集团独自承担责任,原判决判令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错误。即使申请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原判没有区分过错责任大小也是错误的。原判还适用了一些与本案无关的法律条款。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段启宾虽受陕西建工集团六公司指派,但系在为完成保定莱特公司承揽的工作时受伤,保定莱特公司没有相应施工资质,将承揽工作转包给陕西建工集团没有书面合同,双方对工作安全责任没有约定,其对安全作业监管不力,故其对段启宾受伤的事故有过错,应当对段启宾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保定莱特公司申请再审称应由陕西建工集团独自承担责任、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保定莱特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原判没有区分过错大小划分责任的问题,原判针对原告诉请判决并无不当,该问题申请人可通过其他途径(包括另案诉讼)解决。保定莱特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原判适用了一些与本案无关的法律条款的问题,并没有提出因此导致判决错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故不予审查。综上,保定莱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定市保定莱特整流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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