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中国,男。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旭、陈妞,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平坝县马场镇普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韦川平,系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赵美玲、赵中国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省平坝县马场镇普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普贡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市民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美玲、赵中国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再审申请人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错误。第二轮土地延包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延包,并非重新发包,因此再审申请人是已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无论是第一项承包合同纠纷,还是第二项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人民法院都应依法受理。赵美玲、赵中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赵美玲、赵中国未与普贡村委会签订第二轮土地延包合同,一、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三条“ 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的规定,以赵美玲、赵中国实际上未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为由裁定驳回赵美玲、赵中国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赵美玲、赵中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美玲、赵中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杨志才
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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