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 、二审被上诉人):牟志华,男。
再审申请人章先学因与被申请人牟志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市民终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章先学申请再审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关于“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之规定,由于章先学与牟志华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故双方的互换行为无效;2、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牟志华将“土地关”的土地填在承包经营权上是无效的,因为“土地关”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新发村而不属于木厂村,未经新发村委会同意,木厂村无权发包涉案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互换承包地的合同效力问题。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章先学与牟志华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后,根据耕种需要,自行对承包地进行互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章先学认为其与牟志华分属不同村集体,涉案土地不能互换。但两个人同属顶云乡,且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顶云乡下属的木厂村、新发村在顶云乡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调查登记表上,对涉案“土地关 ”承包地互换事实予以认可,牟志华因此取得“土地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双方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协议合法有效,章先学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章先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章先学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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