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周亮与贵州宏锦园林投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18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 、二上诉人):周星,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 、二上诉人):周亮,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宏锦园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羊昌乡龙海村。

法定代表人:黄思锦,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周星、周亮与被申请人贵州宏锦园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锦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市民终字第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星、周亮申请再审称:(一)原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周星、周亮经合法程序承包经营涉案土地,并花费大量人力、财力进行耕种,宏锦公司擅自损毁申请人种植的经济作物,侵权行为实际发生,且根据周星、周亮所举证据,损失及金额足以认定,二审法院以平坝县羊昌林业和环境保护工作站出具的说明定案不当,因为涉案土地的确权不可能。周星、周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宏锦公司答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种植的土地的确存在争议,且宏锦公司正配合政府部门及时处理;生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此,请求驳回周星、周亮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平坝县羊昌乡林业和环境保护工作站于2014年8月22日出具的说明载明:“我乡龙海村八坡于2007年林权制度改革时,区划权属归龙海村下午组,面积153.5亩。但现在该地块的四至边界与清溪组存在权属争议,现该地块的权属问题正在调查核实之中”,涉案土地的权属,当地政府正在处理,依照法律规定,侵权之诉需要当地政府对争议土地确权,二审法院据此对周星、周亮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故周星、周亮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周星、周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星、周亮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

代理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霞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