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道信与水城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18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道信,男,194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72号。

委托代理人王明克,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水城县废旧物资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玲,系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朱道信因与被申请人水城县废旧物资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00777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道信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诬告申请人以权谋私,不安排申请人工作,不给待遇,不依法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申请人一直在上访,劳动仲裁时被申请人未主张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主动审查时效违法,也未查明时效。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人朱道信因被申请人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于2000年6月7日向水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养老金时,应当明知其相应的其他劳动权利也受到侵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申请人对本案主张的工资及退休金申请劳动仲裁时,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规定,驳回朱道信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朱道信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劳动仲裁未过仲裁申请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动审查仲裁申请期限并不违法法律规定,朱道信申请再审称其主动审查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朱道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道信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信梁

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

代理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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