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遵义航天工业学校。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荷花池24号。
法定代表人冯尧,该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王家英因与被申请人遵义航天工业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1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家英申请再审称:本案不属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属一般民事案件,一、二审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错误。本案也不属于判决、裁定、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驳回王家英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王家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王家英2004年诉请遵义航天工业学校补发工资、补办医疗养老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已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审调解结案,且已生效。王家英于2015年1月5日以同一事实及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王家英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王家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家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杨志才
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