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忠诚与贵州省六枝特区中寨乡政府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18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忠诚,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六枝特区中寨苗族彝族布依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中寨乡街上。

法定代表人:高奎星,该乡乡长。

再审申请人谢忠诚因与被申请人六枝特区中寨苗族彝族布依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中寨乡政府)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忠诚申请再审称:中寨乡政府不具备接受公益捐赠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条规定,中寨乡政府为乡级基层政府不具备接受公益捐赠的主体资格。谢忠诚与中寨乡政府签订的并非公益捐赠协议,协议约定的15万元钱款,是对该乡财政不足的资助,并非救灾扶贫,更非公益捐赠。二审法院认定谢忠诚未向法庭提交有力证据证明生活困难,但其现年已经57岁,创业无门,就业无路,已经是生活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谢忠诚与中寨乡政府签订的《协议书》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一、二审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均认定谢忠诚承诺从移民补偿款中拨付15万元给中寨乡政府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属赠与行为,谢忠诚在原审中也认可该行为属于赠与,二审法院据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并无不当。当事人双方约定的15万元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谢忠诚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款不是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故应属本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可撤销之赠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谢忠诚所提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谢忠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忠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凌武

代理审判员  韩 雯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 雯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