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清智,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庆诚,男。
再审申请人田桂平、杨清智因与被申请人孟庆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桂平、杨清智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田桂平、杨清智向孟庆诚借款10万元已经陆续还完,只是孟庆诚未归还借条;田桂平、杨清智并未提交过书面鉴定申请,只接到电话说要交鉴定费,没收到书面的通知,原审判决认定田桂平、杨清智申请鉴定后因未缴纳鉴定费而放弃鉴定的事实错误;借款期限是2008年5月14日至2008年11月13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二)孟庆诚提交的承诺书是伪造的,上面无承诺还款的数额,且借款人是田桂平、杨清智,不可能只有田桂平独自书写,另该证据是否真实举证责任在于孟庆诚,并非在于田桂平、杨清智。田桂平、杨清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对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田桂平、杨清智称向孟庆诚借款10万元已经陆续还完,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原审不予采信并无不当。田桂平、杨清智向二审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表明要申请鉴定,再审申请的补充材料也称收到过缴纳鉴定费的电话,印证了原审认定的其申请鉴定但未缴纳鉴定费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其是对鉴定的放弃并无不妥。田桂平、杨清智作为共同借款人,田桂平在2013年11月15日出具了承诺书一张,证明还款期限在2014年1月31日前,其诉讼时效就应从承诺书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孟庆诚主张田桂平、杨清智还款,有借条及承诺书为凭,田桂平、杨清智认为承诺书是伪造,应负有举证责任,因未有证据证实系伪造,原审判决不予采信并无不当。(三)田桂平、杨清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申请再审,但二人没有说明具体再审事由,经审查,也没有再审情形出现。
综上,田桂平、杨清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桂平、杨清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代理审判员 韩 雯
二○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 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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