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蒙光兴,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煜,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1318号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卢从军因与被申请人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建筑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二(商)终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卢从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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