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绍国、陈琴、阚世良、阚世虎、阚世见与张忠富、刘天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17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阚绍国,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琴,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阚世良,男。

法定代理人:陈琴,系阚世良之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阚世虎,男。

法定代理人:陈琴,系阚世虎之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阚世见,男。

法定代理人:陈琴,系阚世见之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忠富,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天才,男。

再审申请人阚绍国、陈琴、阚世良、阚世虎、阚世见因与被申请人张忠富、刘天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阚绍国、陈琴、阚世良、阚世虎、阚世见于2015年1月21日与张忠富、刘天才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代理审判员  谭慧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翟长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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