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梅,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万里路蔺家坡小区28栋。
法定代表人:余明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刘文刚因与被申请人遵义市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文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杨志才
代理审判员 韩显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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