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沈健,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伶俐,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朱玲青,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铁桦,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榕,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铁枢,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娟,女。
再审申请人贵州省粮食局因与被申请人赵铁桦、赵榕、赵铁枢、王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省粮食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景海
代理审判员 刘 莲
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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