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林富、安富婵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16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黎林富,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富婵,女,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上列二申请再审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久霞,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申请再审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丽霞,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南支行。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思唐镇城北新区乌江花园A栋临街一至二层1号。

负责人:雷晓斌,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袁子顺,贵州省思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仕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南支行副行长。

申请再审人黎林富、安富婵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黎林富、安富婵不服,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黎林富、安富婵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黔高民申字第38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黎林富、安富婵及其委托代理人罗久霞,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思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袁子顺、王仕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重审。

审 判 长  严 白

代理审判员  周 映

代理审判员  李圣瑞

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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