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与贵州威盾保安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16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健,男。

委托代理人:杨熙,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威盾保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文昌南路第居20-1-24-6号。

法定代表人:王艺雄,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李健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威盾保安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民一终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静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代理审判员  曲洪岩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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