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秀松
委托代理人杨清江,桐梓县九坝法律服务所。
被告娄必伟,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喻太江,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周能远,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上海鑫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电力花园B栋2-1号。
负责人:王峥嵘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南京路383号。
负责人:黄强。
委托代理人林炼,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
原告遵义县东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娄必伟、上海鑫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县东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向小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黔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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