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金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和睦、贵州大兴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14
原告遵义金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小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继友,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和睦,男,汉族。

被告贵州大兴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和睦,经理。

原告遵义金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和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贵州大兴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义金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遵义金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卢松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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