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13
原告邓某,女,侗族,遵义市人。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邓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向小梅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黔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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