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全安,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乙,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邓某丙,男,汉族,遵义市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富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丁,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邓某戊,男,汉族,52岁,其他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与被告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邓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任礼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谢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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