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某,女,汉族。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晓梅
")被告周某,女,汉族。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陶晓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