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世军、杨勤慧,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万祥,男,汉族,住红花岗区。
被告唐登秀,女,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遵义家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大兴路。
法定代表人李显良。
原告杨方梅与被告何万祥、唐登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方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谢 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祝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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