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12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

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刘某,女,汉族,桐梓县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缓交),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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