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金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向小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黔豫
")被告金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向小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黔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