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国与张民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11
原告张世国,男,汉族。

被告张民金,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国与被告张民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世国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任礼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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