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和安、张宜兰与刘灿环、高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11
原告殷和安,男,汉族,重庆市人。

原告张宜兰,女,汉族,重庆市人。

委托代理人杨成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珊,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灿环,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高世华,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和安、张宜兰与被告刘灿环、高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和安、张宜兰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和安、张宜兰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夏 冰

审 判 员  任礼强

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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