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宜兰,女,汉族,重庆市人。
委托代理人杨成武,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珊,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灿环,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高世华,女,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和安、张宜兰与被告刘灿环、高世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和安、张宜兰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殷和安、张宜兰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夏 冰
审 判 员 任礼强
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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