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奎与曾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11
原告刘先奎,男,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伟,贵州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匡俊男,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谢正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其龙,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先奎与被告曾乐、第三人谢正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先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谢 军

审 判 员  李国政

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祝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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