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荣华,经理。
原告曹黎萍与被告遵义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黎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7920元,由原告曹黎萍承担。
审判员 卢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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