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黎萍与遵义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11
原告曹黎萍,女,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荣华,经理。

原告曹黎萍与被告遵义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黎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7920元,由原告曹黎萍承担。

审判员  卢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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