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云辉与遵义市瑞昌房屋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冯世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10
原告袁云辉,男,汉族,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曹成远,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瑞昌房屋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大连路航天二招四楼。

法定代表人沈荣生,执行董事长。

被告冯世伦,男,汉族,遵义市人。

原告袁云辉与被告遵义市瑞昌房屋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冯世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3)红民一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遵义市瑞昌房屋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判决,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76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

重审中,原告袁云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云辉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袁云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云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云辉承担。

审 判 长  张兴成

人民陪审员  王凤革

人民陪审员  邱恒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贵亮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