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柳尧,男,汉族,遵义市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霞与被告柳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霞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柳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霞申请撤回对被告柳尧的起诉,这是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霞承担。
审判员 张兴成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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