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郑勇,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德阳,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贤菊,女,汉族,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施登俊,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小芬与被告王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安应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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