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何文林,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夏太伦,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脉刚诉被告何文林、夏太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脉刚于2015年3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脉刚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脉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脉刚承担。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〇一五年 三 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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