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中美与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10
原告赵中美,女,汉族,遵义县人。

被告徐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中美诉被告徐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找,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并无被告本人。本院责令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而被告拒不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中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赵中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安应

审 判 员  卢 松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果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