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正杰,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彭开发,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孝琴,余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建勇、李正杰诉被告彭开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建勇、李正杰于2015年3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建勇、李正杰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建勇、李正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肖建勇、李正杰承担。
审判员 李虹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习洋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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