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太源诉刘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10
原告郑太源,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华。

被告刘涛,贵州省正安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太源诉被告刘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太源于2015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太源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太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太源承担。

审判员  黄培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卫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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