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4:10
原告姚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正金,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在提起诉讼后,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培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卫 蔚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