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09-01 04:09
原告徐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告黄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云琴

二O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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