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宇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静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宇鹏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