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丁振书,贵州智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滚燕子。
被告蒙某某,本科文化,从江县人民医院供应室护士,住址贵州省从江县。
委托代理人白锋。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被告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初开始谈恋爱, 2011年8月19日在从江县西山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婚后于2012年5月12日生育女儿梁善霖。由于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生育女儿梁善霖,但夫妻感情一般,且被告婚后一直沉迷于赌博,到处借钱参赌,经常不回家,这种行为导致夫妻双方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岌岌可危,以致原告于2014年10月提出离婚,但是经过被告苦苦哀求,并书面承诺:再不赌博,如有违反就自愿离婚且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孩子抚养权,一个人净身出户。在被告作出承诺的情况下,为了女儿着想,原告就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但是被告不仅没有改掉自己的恶习,反而变本加厉,又到处借钱参加赌博,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对被告已经死心,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因被告有赌博恶习,并到处借钱赌博,女儿梁善霖由原告抚养更加有益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女儿的抚养权应由原告享有,同时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女儿15年抚养费10万元,且被告要探望孩子必须经过原告的同意,探望周期为三个月一次,一次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被告已经承诺放弃婚后所有财产,因此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住房公积金贷款21.1万元及车牌为贵HZ5251起亚汽车的欠款、利息由原告自己偿还。被告因赌博所欠债务由被告自己偿还。原告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努力,共同经营生活才能建立夫妻感情,才能维持婚姻关系,但被告的行为已经让原告无法再与其维持夫妻关系。故原告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梁善霖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15年抚养费10万元;3、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剩余房贷和车贷由原告自己偿还;4、被告自己用于赌博的个人债务由被告自行承担;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蒙某某辩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自由恋爱结婚,彼此之间很了解,婚后生育女儿梁善霖,且共同购买了房子、车子,家庭幸福美满。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好,不存在感情破裂、彼此不了解的情况,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归原告,并且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万元,被告不能接受这样的要求,并且现在女儿年幼,一直都和原、被告共同居住,女儿需要一个完整的家,不能把彼此分开。原告要求夫妻共同财产都归原告所有,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分配权,因为被告不愿意离婚,所以不讨论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原告2014年10月并没有提出离婚,被告也戒掉了赌博,之后也没有再参与赌博,其所欠债务均系做生意失败而造成的债务,这些债务均由被告自己承担,不会让原告有经济上的压力。希望法院做原告的思想工作,维系家庭和谐,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在本案诉讼中,原、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证据。法庭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进行了质证、论证、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1、结婚证及录音光盘CD二张(蒙某某、刘琴、吴荣芳录音);2、蒙学美证人证言;3、蒙某某承诺书;4、房贷、车贷合同及还款明细表。证据1结婚证被告无异议,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纳;蒙某某的录音被告提出录音不确定是否是本人的声音,就算是也是吵架时说的气话;刘琴的录音被告提出其述说的事情是2014年的事情,而非2015年的事情;吴荣芳的录音被告提出当时借款并不是用于赌博,是替朋友借款的,并且该借款已经归还。因该三份录音均系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也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且刘琴、吴荣芳均未到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故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证据2被告提出该证人证言系原告要求蒙学美照抄的,非蒙学美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蒙学美未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故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证据3被告提出当时写承诺书是为了缓和家庭矛盾,原告写好后被告照抄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对被告参与赌博及欠款事项予以认定。承诺书不是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本院不予以采纳。证据4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故对真实性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提出该贷款均由原告在偿还,被告不清楚偿还情况。对于尚欠的债务应以实际的欠款数额为准。被告提供的证据:蒙学美证明。原告提出该份证据与原告提供的证据2的字迹不同,且其意思表示与原告提供的证据2相矛盾,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因蒙学美未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故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依据采纳的证据和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系同学,双方自由恋爱,2011年8月19日在从江县西山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2年5月12日生育女儿梁善霖。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贷款购置了从江县丙妹镇江东花园3栋一单元2楼房屋一套、起亚牌型号KX3车牌为贵HZ5251汽车一辆,现贷款尚未还清。被告在2014年因赌欠款18万元。2015年被告向其舅借款17万元,已归还2万元,现尚欠15万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婚后被告有赌博行为,并欠下赌债,导致原告提出离婚。庭审中被告提出自己过去曾经有赌博的习惯并欠下赌债,但自2014年10月至今已经不再参与赌博,改掉了赌博的习惯,并非屡教不改,并且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的辩解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蒙某某自由恋爱,婚后生育女儿梁善霖,说明双方的婚姻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婚后双方虽因被告赌博产生一些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并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现仍参与赌博,被告不同意离婚的辩解意见成立。今后,双方如能互相关心,相互尊重,相互宽容,注意沟通,同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梁某某请求与被告蒙某某离婚,不准许;
二、驳回原告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 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顾业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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