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明阳,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张世洪与被告张明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世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世洪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世洪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世洪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颜静
")被告张明阳,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张世洪与被告张明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世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世洪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世洪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世洪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颜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