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陈友先,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王欣苒,住赤水市。
法定代理人陈友先,务农,住赤水市。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熊远才,红花岗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树福,红花岗区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超明,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林贵、王欣苒诉被告陈超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贵、王欣苒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林贵、王欣苒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林贵、王欣苒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王林贵、王欣苒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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