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天华,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春诉被告王天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春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云春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云春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云春承担。
审判员 张世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 宇
")被告王天华,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春诉被告王天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春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云春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云春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云春承担。
审判员 张世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