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春诉王天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07
原告张云春(曾用名张云龙),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王天华,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春诉被告王天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春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云春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云春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云春承担。

审判员  张世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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