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蹇杨福,男,现年45岁,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文德林与被告蹇杨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德林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德林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德林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文德林承担。
审判员 张世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 宇
")被告蹇杨福,男,现年45岁,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文德林与被告蹇杨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德林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德林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德林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文德林承担。
审判员 张世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 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