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九支永泰加油站诉刘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07
原告合江县九支永泰加油站,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安溪街85号。

法定代表人杨云,该加油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李茂秋(特别授权),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庆国(特别授权),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忠宝,务农,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江县九支永泰加油站诉被告刘忠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合江县九支永泰加油站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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