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自愚,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天华,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苟光平,贵州省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超。
第三人邓志国,务农,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春与被告王天华,第三人邓志国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云春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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