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业祥诉黄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07
原告王业祥,务农,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黄蓉,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祥诉被告黄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业祥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颜静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