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蓉,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祥诉被告黄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业祥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颜静
")被告黄蓉,住赤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祥诉被告黄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业祥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颜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