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泽芝、罗信华诉叶帮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07
原告袁泽芝,女,194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罗信华(袁泽芝之子),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信华,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帮平,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

原告袁泽芝、罗信华与被告叶帮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泽芝、罗信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泽芝、罗信华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泽芝、罗信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袁泽芝、罗信华承担。

审 判 长  张世林

人民陪审员  钟玉洪

人民陪审员  付世彬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钟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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