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余某某,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赤水市复兴镇长江村石梁上组142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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