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元平诉唐尚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06
原告赵元平,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唐尚全,务农,住赤水市。

被告张江平,约38岁,务农。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平诉被告唐尚全、张江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元平7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钟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颜静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