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郭花林,该组组长。
被告许富明,务农,住赤水市。
委托代理人蒋俊端,贵州正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赤水市丙安乡三佛村月台山组诉被告许富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丙安乡三佛村月台山组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丙安乡三佛村月台山组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水市丙安乡三佛村月台山组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赤水市丙安乡三佛村月台山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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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世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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