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海峰与被告旅发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9-01 04:05
原告石海峰,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市中人民南路94号。

法定代表人祁联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石海峰与被告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海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海峰申请撤诉,系其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海峰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石海峰承担。

审判员  明祖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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